鞍山市规划局党风廉政责任制
实施办法


为了增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我局工作任务目标的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总则


 

1.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处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 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二、 责任内容
1. 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将党风廉政建设同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进行布置、检查、落实。
2. 带头并督促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搞好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纪律观念和廉洁意识。
3. 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4. 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 坚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拔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 对分管范围内轻微违规的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督促其改正,对问题严重的,要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处。
三、 责任分工
1. 局党组书记、局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⑴对局机关、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负责对局副职领导干部和局属单位党政一把手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⑵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议事规程,凡重大事项、干部任用等重要问题,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⑶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解决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
⑷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制度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⑸教育、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2. 局副职领导干部承担以下责任:
⑴协助局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分管的局属单位和分管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具体指导、督促和检查职责范围内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⑵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
⑶监督检查和考核分管的单位、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⑷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3. 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4. 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协助本单位党政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积极搞好组织协调,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责任考核
1. 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相结合,与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2. 局纪检监察部门在局党组领导下,负责对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将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的重要内容,与年度考核、目标考核、奖惩结合起来。
五、 责任追究
1.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依据事实和造成的后果,实事求是确定,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2. 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违纪问题要及时研究汇报,不得隐瞒、袒护、说情,并要认真查处。在处理时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按责任分工、责任内容及有关情节,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县处以上,下同)的责任。
3.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和本办法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⑴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⑵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⑶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⑷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⑸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⑹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4. 一般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违反党纪政纪的,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和党组织提出处理意见,经党组或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报上级部门备案。
5.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