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严格管理;
(二)自律与约束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三)加强监督,事务公开,处理公正;
(四)谁主管、谁负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五)与行政和业务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五条 局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党政纪律,严格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市委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第六条 全体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七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在行政、业务工作和公务交往中,要坚持依照法律和规章办事,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和办事规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一)规划审批、管线审批、测绘管理和设计工作人员,不准违背工作程序对项目单位自行承诺或更改计划;不准利用职权索取、收受项目单位或下属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活动;不准在项目单位或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准利用职权违反决策程序干预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工作;不准利用职权违规为亲属朋友承揽项目提供便利条件;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
(三)局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准刁难推诿、徇私舞弊、泄露秘密、收取回扣、谋取私利。
第八条 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干部人事制度,坚持选人用人标准,严格履行程序,自觉维护组织人事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第九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公物保管规定,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 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改进工作作风。
第十一条 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要及时补报并说明情况。
(一)遇有下列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报告:
1、因私出国(境)的;
2、本人认为应当提前向组织报告的事项。
(二)遇有下列事项,一般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1、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
2、配偶、子女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组织处理或法律追究的;
3、家庭成员发生重大民事纠纷的;
4、收受贵重礼品及处理情况;
5、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三)局党组负责受理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人员和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重大事项报告。
(四)党组受理报告后,对告知性报告事项交由组织人事部门存档备案。对请示性报告事项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三章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十二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必须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内容和责任分工,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的重要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 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处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党以及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努力作好廉政建设工作。
(一) 检查部门在党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将党风廉政建设同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进行布置、检查、落实。
(二) 带头并督促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搞好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纪律观念和廉洁意识。
(三) 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 坚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拔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分管范围内轻微违规的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督促其改正,对问题严重的,要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处。
(五)局党组书记、局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对局机关、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负责对局副职领导干部和局属单位党政一把手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局副职领导干部协助局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分管的局属单位和分管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具体指导、督促和检查职责范围内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和考核分管的单位、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七) 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协助本单位党政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积极搞好组织协调,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相结合,与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九) 局纪检监察部门在局党组领导下,负责对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将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的重要内容,与年度考核、目标考核、奖惩结合起来。
(十)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依据事实和造成的后果,实事求是确定,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违纪问题要及时研究汇报,不得隐瞒、袒护、说情,并要认真查处。在处理时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按责任分工、责任内容及有关情节,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县处以上,下同)的责任。
(十一) 一般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违反党纪政纪的,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和党组织提出处理意见,经党组或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报上级部门备案。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和本办法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发挥监督效能,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要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一)领导班子成员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凡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审批,大额资金使用以及领导干部任免等事项,都要按规定程序由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班子成员要互相监督。
(二)领导班子按规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凡发生案件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一般”及以下的单位,党组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查找原因,吸取教训,进行整改。
(三)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在干部管辖权限范围内提拔任用干部时,纪检监察部门应提出书面的廉政审查意见。
(四)拓宽党内民主和监督的渠道,采取有效的形式落实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保障党员权利,发挥党员的积极性。
第十八条 行政监督要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内部层级约束机制。
(一)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部门应完善内部工作规则和办事规程。
(二)上级管理机关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审阅或听取下级的工作情况报告和汇报、下基层调研、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下级单位或部门落实规章制度、实行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存在问题,督促整改。下级对上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存在的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不廉洁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部门之间在工作联系中也要履行相互监督职责。各部门内部实行领导负责制,监督检查下级的职责。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一)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研究改革和发展等重大问题应当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议题必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
(二)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情况通报机制,实行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通报制度、领导接待日制度。
(三)重视信访举报工作,对重要的信访件主要领导应亲自阅批,组织研究,责成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专职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纪检监察部门应实行有效的监督,积极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把监督的关口前移。监督的重点是项目的规划审批、管线审批、测绘管理和设计;资金的安排使用;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干部提拔任用规定的落实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坚持教育为主,预防在先,实行廉政谈话制度。
(一)工作谈话。纪检部门负责人不定期与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工作进行情况沟通、交换意见和问题研究。
(二)提醒谈话。对外出执行任务、因公务或私事出国(境)等人员,主管领导应提出注意事项;对干部职务变动、新干部调入、重大节假日等情况,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进行廉政教育;对干部本人报告的重要事项,主管领导应妥善做好工作,提出纪律要求。
(三)诫勉谈话。对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自身廉政方面存在明显问题,干部职工有举报、经组织核实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民主评议中群众意见较多等情况的,由主管领导负责、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进行个别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正要求和时限。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本规定,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等情况,有计划地进行经常性检查指导,督促落实。
(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上级机关要求或根据实际开展“落实上级批示要求和部署的专项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展、落实责任和规章制度情况”等内容的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搞好组织协调,发挥有关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检查结束后提交专项检查报告,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局党风廉政建设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评定,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担任,局党组成员为考核领导小组成员,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纪检组〕负责日常工作。考核工作安排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二十四条 局考核领导小组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对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和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报局党组。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按本规定要求履行职责,由市委进行考核。直属单位和局机关处室参照本规定,对本单位(部门)的其它干部进行考核,考核情况报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局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采用自查自评与上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每年年底对照责任制规定进行自查自评。自查自评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局考核领导小组。
(二)考核组考核。在直属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由局考核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考核组,局领导带队进行考核。直属单位的考核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同干部年度考核一并进行。为配合年度考核工作,每年第四季度在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组采取听汇报、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问卷调查、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参考平常检查结果和自查自评情况,经综合分析给出客观全面的考核评定。
(一)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打分。分别以民主测评分数、考核组考核分数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数为基础,按照4:4:2的权重进行综合评定,得出最终考核成绩。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分别提出建议档次。
(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领导班子存在以下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有案不报、不查,违纪不纠;有小金库或账外账;班子成员有严重违纪行为被立案查处。
对于领导干部存在以下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本人有不廉洁行为被立案查处的;分管工作发生严重问题受到责任追究的。
第二十七条 考核档次评定。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档次,由局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局党组研究审定。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的考核档次,由局党组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反馈。局党组审定的考核结果,由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反馈,根据需要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定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成效显著的领导班子、表现突出的领导干部,由局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不认真落实责任制的,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三)对执行责任制不尽职尽责的,不能提拔使用。
(四)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于在监督检查、年度考核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力,考核成绩在一般及以下档次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制,长期失察发生严重违纪案件或瞒案不报、有案不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纪律责任。
(二)对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其他违纪行为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处理。
(三)对干部不按规定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的处理。
第六章 信息反馈
第三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实行半年报、年报。直属单位和局机关处室向局纪检组报告。内容包括贯彻上级指示情况、工作计划安排、工作重点与措施、工作进展落实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等到。报送时间分别为6月15日、12月15日前。各单位报送材料经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析汇总后,向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二条 信访受理、案件检查情况实行半年报、年报。直属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报统计表,分别于6月15日、12月15日前报局纪检组。重大情况随时报送。经分析汇总后,向局党组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信息时报送。内容包括工作动态、经验做法、问题研究和情况分析等。局通过工作简报、通报、互联网等形式进行交流。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工作对策和措施。局适时组织经验交流和工作研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直属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规划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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